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网友提出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区域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等问题作出回复。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已经有了国家标准又制定同类型的团体标准是否允许?
问:相同类型相同原理相同用途的产品质量标准,可以允许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存吗?现在有很多工程建设监测项目,利用仪器设施来获取测量数据,为便于在市场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为拿到项目,便申报一些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团体标准来制定,以实现中标的目的。同一类项目,不同的业主方,会产生很多的同类型团体标准。这种类型的团体标准是否允许制定?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文件规定吗?
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团体标准。关于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提出,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
问: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近期我们拟计划申报隧道工程结构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国内外通用的技术,不存在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由于本条的约定,在申报隧道工程结构质量检测时,是否可能因为采用了无损检测的方法对质量进行检测,导致无法通过系统审批呢?
问:您好,现正准备编制某个专业的地方标准,想咨询下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在哪里查询,相关资料在哪里下载,比如项目建议书模板、流程、参编单位要求等等,谢谢解答。 留言日期:2021-08-05
回复: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有关单位参编地方标准,请遵循相关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问:现正准备编制一个行业标准,按规定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现在需要一份项目建议书模板,不知道在哪里查找和下载,麻烦帮忙解决,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单位参编行业标准,请遵循国务院相关部门对行业制定的要求。
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意思是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不允许制定还是有关检验方法的内容在所有地方标准里都不允许出现?地方标准为施工技术规范的,附录里面也不能出现检验方法的附录吗?
回复:您好!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为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潜在的便利和条件。因此,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在企业,相关标准应鼓励市场自由供给。工程施工相关检验方法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问:现在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标准到期后可以重新备案几次?有效期每个省市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吗?还是根据各个省市自己的规定?
针对问题1: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服务提供进行了改进,或所引用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针对问题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问题3和问题4: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关于各省市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企业标准有效期相关规定的问题,请咨询当地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部门。
1.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若相关产品分类没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仅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应当不得低于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否则企业标准无效?
2. 若按照标准创新管理司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规避产品无法达到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问题,这种行为会对市场上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权益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明确企业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参考依据。
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对产品质量及标准化工作的相应法律具有解释权?目前部分有心人士根据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否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区域标准的存在意义(因为可以通过申请企业标准对其中的技术要求予以规避),请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区域标准的存在意义进行解释。
针对问题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仅以“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为理由判定企业标准无效。
针对问题2:企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问题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有关各类标准的制定范围和要求等,可参见《标准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此外,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八、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名称是否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类进行确定?
问: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名称是否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类进行确定?如白酒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中,按照香型分类,分为浓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在兼香下有一个分类,分为浓酱兼香型和其他兼香型,我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名称为醇厚型白酒(兼香型),这个标准名称是否可以使用?
针对问题1和问题2: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此外,企业对产品的命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针对问题3: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请问:非食品类(农产品)企业标准是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企业进行自行公示后即可认定为备案成功?公示后的企标是否可以在产品标签文字信息中进行标注执行标准代号?
针对问题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问题2: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